不顧14歲少女生理期逼賣淫劉姓情侶檔遭重判10年、6年
劉姓男子得知女友小芬(化名)的14 歲姪女小美(化名),缺錢花用,夥同小芬一起媒介小美賣淫3次,還不顧小美生理期,性侵小美2次。基隆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各判處劉與小芬各10年、6年徒刑,及併科台幣20 萬元(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劉姓男子得知女友小芬(化名)的14 歲姪女小美(化名),缺錢花用,夥同小芬一起媒介小美賣淫3次,還不顧小美生理期,性侵小美2次。基隆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各判處劉與小芬各10年、6年徒刑,及併科台幣20 萬元。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與小芬為男女朋友,劉得知小芬的姪女小美,因生父有酗酒習慣,酒後情緒不佳,被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安置在基隆寄養家庭。
劉利用小美可以與親友外出團聚機會,由小芬以姑姑的名義,將小美接出來後,媒介小美賣淫。
劉被控105間在「UT聊天室」刊載性交易訊息後,媒介2名尋芳客,分別以一次1萬元及6千元,與小美完成性交易。
107年間,劉男接出小美外出時,得知小美生理期,仍壓低價碼,以一次2000元媒介小美與尋芳客性交易。未料,劉男在小美接完客後,竟強脫小美衣褲,接連2天性侵小美。
小美返回寄養家庭後,悶悶不樂,經寄養家庭成員詢問,才揭發劉與小芬的惡性。
基隆地院認為,劉與小芬明知小美未成年,仍媒介小美與3名男子性交易,危害小美身心甚鉅,劉甚至性侵小美2次,讓小美留下難以抹滅的陰影。
法院審酌劉與小芬犯後,一再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強制性交罪各判重判劉男10年、小芬6年徒刑各判處劉與小芬各10年、6年徒刑,及併科台幣2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