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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女藝人玩3P反悔告性侵 律師:沒違背意願、性交易就不違法

台北地檢署查出女藝人先是告對方強制性交,後又改控利用權勢性交,認定指述前後不一,今天將被告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台北地檢署查出女藝人先是告對方強制性交,後又改控利用權勢性交,認定指述前後不一,今天將被告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2019/03/28 15:02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知名黃姓音樂製作人去年替剛簽經紀約的17歲女藝人上音樂課,女藝人卻與幫忙試鏡的張姓攝影師及其陳姓女助理搞3P,女藝人事後控告對方性侵,但台北地檢署查出女藝人先是告對方強制性交,後又改控利用權勢性交,認定指述前後不一,今天將被告不起訴。律師林俊峰解釋,成年人與年滿16歲的少女3P,如沒違背其意願及涉及性交易,就不違法。

曾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表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成年人若與少女玩3P,少女如果是自願的,而沒有違反少女的意願時,也沒有涉及有金錢對價的性交易時,就沒有違法的情事。

林俊峰指出,關於少女的指控,若她稱遭對方強制性交,代表是可能遭受到對方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性侵,但後來她又改口稱對方是利用權勢脅迫她性交,這部分則比較偏向於她是被「半強迫」,等於她所指述對方的犯行,前後並不一致,此時若無其他具體事證,自然就會對被告一方較為有利。

林俊峰解釋,如女方是因為屈服於製作人、經紀人、攝影師,可以幫忙女方開拓影藝事業的權勢機會,而被迫與他們發生性關係時,對方就有可能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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