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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控子公司違內規賠1.7億 怒告前副總背信不起訴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公司指控,子公司威華貿易、威強國際貿易執行副總劉湘國違反公司內規,向中國山煤公司購買焦媒油,再轉賣上海同業公司,上千噸焦媒油卻不知去向,害公司損失1.7億,台檢認為罪證不足,今處分劉及會計吳嘉琇不起訴。(彭博)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公司指控,子公司威華貿易、威強國際貿易執行副總劉湘國違反公司內規,向中國山煤公司購買焦媒油,再轉賣上海同業公司,上千噸焦媒油卻不知去向,害公司損失1.7億,台檢認為罪證不足,今處分劉及會計吳嘉琇不起訴。(彭博)

2019/03/14 12:11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中國石油化學工業公司指控,子公司威華貿易、威強國際貿易執行副總劉湘國違反公司內規,向中國山煤公司購買焦媒油,再轉賣上海同業公司,上千噸焦媒油卻不知去向,害公司損失1.7億,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但台北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今處分劉及會計吳嘉琇不起訴。

中石化指控,劉2014年5月間私自向非中國國營企業的山煤公司購買焦煤油,再轉賣給上海同業公司,雙方約定一個月後收錢,但需多收3%利息,未料後來上千噸焦煤油不知去向,公司也沒收到上海同業公司的錢,損失慘重3500萬元人民幣,折合新台幣約1億7800萬。

檢調2016年6月間約談劉、吳2人到案,劉辯稱交易早在半年前就開始進行,這次只是前案延續下來的交易,公司高層都知道這件事;吳則辯稱,她只是負責審核金額是否正確,根本不知道交易進行的細節。檢察官訊後諭令2人限制住居。

由於金流大多在中國,調查不易,檢察官為求慎重,建議中石化回中國向公安告發,待公安調查後,再把證據帶給台灣檢方,但中石化拖了許久,都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檢察官後來再傳喚其他證人,證人均稱子公司事務是中國總公司董事長下的決策,事發半年前2013年12月間的好幾筆相關交易,也都有中石化的高層參與,劉、吳辯詞顯然有據,因此認定2人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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