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帶一包85元香菸給收容人 看守所管理員判刑2年半
原在台中看守所任職的黃姓管理員,將一包價值85元的香菸夾帶給陳姓收容人但隨即在所方安全檢查時查獲,因黃已違反相關法規,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資料照,記者楊政郡翻攝)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原在台中看守所任職的黃姓管理員,因聚會認識陳姓友人,陳之後因涉及毒品案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期間,黃員將一包價值85元的香菸夾帶給陳但隨即在所方安全檢查時查獲,因黃已違反相關法規,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審理時黃員否認涉案,但合議庭認定黃員犯行明確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陳則獲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黃員102年至103間在台中看守所擔任管理員(案發後調職花蓮看守所),屬於法定公務員,因聚會場合透過友人介紹認識陳姓男子,而陳在102年7月間因涉毒品案遭法院裁定羈押在台中看守所時,碰巧遇到黃員,趁黃員在舍房值勤時詢問「有香菸可解癮嗎?」黃當晚將一包價值85元的香菸透過簽藥簿交付給陳,但2天後所方執行安全檢查在陳的舍房內查獲該包香菸,全案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由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2人。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時,黃辯稱因收容人有時會有情緒不穩的情形,出於穩定囚情的考量且收容人每天可抽10支香菸,並非不能抽菸,且他給的香菸才隔沒2天就被原封不動查獲,所以收容人沒有獲得不法利益,且一包香菸才85元,價值低微,沒有實質違法;陳則辯稱,他因菸癮犯了才向黃詢問有無香菸,僅止於此。
但合議庭認為,根據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收容人可以取得香菸的方式,就是從監獄合作社購買,且需由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款,另外收容人可以吸菸的時間、地點也都有相關規定,黃員夾帶香菸給陳讓對方可以私下無償取得香菸,且在法律規範外的時間、地點吸菸,當然屬於不法利益,需依法論刑。
另陳只詢問黃有無香菸,並無對如何交付香菸有任何討論,且也無陳、黃二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積極證據,因此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黃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陳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