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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士兵侵占伙食費10萬餘元 緩刑4年繳公庫5萬

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李姓男子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李姓男子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記者周敏鴻攝)

2018/12/12 12:46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志願役士兵李姓男子2015年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受訓士兵繳交的伙食費10萬餘元,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他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

李男2014年8月間入伍,同年12月11日核定轉服志願役士兵,在桃園市陸軍後勤訓練中心擔任上兵文書兵,負責中心的薪餉發放、發送學員上課講義等工作。

2015年11月初,李男向學員們收取伙食費26萬餘元,卻偽簽其他人的姓名,製成學員們多人轉服志願役士兵的假名冊,短報應收取的伙食費,僅將16萬餘元交付給財務士官,侵占了10萬1319元花用。

財務士官發現有異,向陸軍後勤訓練中心的長官報告後,展開內部調查,李男自知難逃法網,就前往桃園憲兵隊自首,並繳回侵占的10萬餘元,因他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李男侵占財物金額尚非至鉅,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回所得財物,且已被依「不適服現役」強制退伍,酌情量處他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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