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翁顱內出血怪罪曾前被行李砸頭 求償78萬5千敗訴
苗栗地方法院駁回老翁家屬的請求。(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8旬老翁,身體不適就診,發現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家屬認為肇因是7個月前,老翁搭遊覽車出遊,被同行的吳姓婦人行李砸到頭導致,向吳婦求償醫療、看護、精神撫慰金等費用近78萬5千元。法官調查後,認為難以有關連,駁回老翁家屬的請求。
老翁與吳婦於去年8月26日,共同搭乘遊覽車出遊,於行車途中,因路程顛簸,吳婦放置於老翁座位上頭行李架的行李,掉下砸到老翁的頭。老翁於今年3月間,因步行不穩,到醫院就醫,進行電腦斷層掃瞄,發現左側硬腦膜下出血,並轉院治療。
老翁家屬認為,老翁傷勢是被吳婦行李砸到頭所致,求償醫療費用14萬1117元、藥費2萬元、住院費用3萬5千元、交通費1萬3200元、救護車費5307元、看護費18萬元、療養費24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合計78萬4624 元。
吳婦家屬則主張,吳婦行李掉落砸到老翁後,當下吳婦立即提供藥膏塗抹,並查看老翁未有何外傷,老翁也無表示有何不舒服之情事,且完成該次出遊行程。但竟於7個月後,身體不適就診,就誣指是吳婦造成,且老翁已高齡80餘歲,身體不適之原因有多,不能歸責於吳婦等語,聲明駁回。
法官調閱老翁於去年8月到今年3月間的就醫記錄,發現去年8月26日被吳婦行李砸到,並未有即時的就診、醫療紀錄,期間曾因耳垢嵌塞、排尿問題及腸胃炎等病症至醫院就診;且去年10月3日,老翁因失智症狀,就醫也進行腦部斷層檢查,但也未顯示異樣。
法官審酌,老翁家屬主張本件傷害自老翁遭吳婦行李砸中的時間事隔已久,此段期間並有經頭部相關醫學檢查,均未發覺有何異狀;又老翁於該段時間並有受機車事故等其他外力傷害,或有因其他因素造成原告受有本件傷害的可能性,故依案件客觀事證,尚無法認為老翁的頭部傷害,與被吳婦掉落的行李砸中有關連,老翁家屬請求吳婦負賠償責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