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強酸泡海參黑心商人 無罪被撤銷發回更審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三重區專營海參進出口的淦成公司,被控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廉價海參,去灰後混充高價「黑玉參」出售牟利;新北地院一審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將淦成負責人朱德海判刑1年,高院二審今年1月逆轉改判朱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工業用強酸就是不能使用於食品,認定二審判決違法,發回高院更審。
至於公司法人淦成公司,也被列為被告,一審判處罰金100萬元,二審也改判無罪,由於罰金刑不可上訴三審,檢方上訴不合法,最高院今駁回此部分上訴確定。
淦成公司2015年5月遭檢舉使用工業用冰醋酸浸泡海參,食藥署會同新北市衛生局前往淦成的工廠稽查,業者拒配合,還將冰醋酸偷倒入排水溝。
檢方起訴指出,朱德海為降低成本,從宏都拉斯進口每公斤不到10美元的廉價海參,浸泡在稀釋工業用冰醋酸內2天,把灰白、賣相不好的海參「脫灰」,再以清水沖洗烘乾,偽裝成高價烏參,價格翻漲5倍,再以每公斤48美元高價銷往香港、中國,也流入國內海鮮餐廳,不法獲利540萬元。
一審判朱有罪,二審卻認為,冰醋酸屬於「加工助劑」,不屬於「食品用洗潔劑」,朱男犯案當時,政府尚未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因此改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此案的冰醋酸,是濃度高達99%的工業用強酸,為是極具危險性腐蝕性物質,既然是工業用,就不可用於食品,當然也不會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資格,就算稀釋,也只是降低濃度,並未改變本質。
最高院並指出,違反食安法的要件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非以造成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應以藍桶冰醋酸的「危害可能性」為認定基準,就算稀釋後符合冰醋酸的食品添加規格,但工業用強酸就是不得用於食品,二審未釐清查明就判無罪,判決理由違誤法令,因此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