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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創辦人吳火獅私生女 請求吳家認領 更一審逆轉敗訴

自稱與新光創辦人吳火獅生下女兒的陳麗如(圖),今天低調現身最高法院。(資料照)

自稱與新光創辦人吳火獅生下女兒的陳麗如(圖),今天低調現身最高法院。(資料照)

2018/10/02 13:1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14年前傳出與女子陳麗如生下私生女陳子婷,陳女打官司要求認祖歸宗,10年前一度被判敗訴定讞,但4年前陳子婷捲土重來,提告請求吳東進等6名兄姊代替父認領她,並舉證吳東進每季付10萬元生活費給她母女,法院一、二審皆逆轉判陳氏母女勝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再逆轉改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吳火獅於1986年67歲時過世,育有4子2女,包括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等。陳子婷現年34歲,母親陳麗如67歲,陳麗如1969年與高姓丈夫結婚,1976年她與同樣已婚的吳火獅交往,1984年生下陳子婷,陳子婷主張吳火獅晚年原本打算認領她,但不久即因病過世。

2004年,陳子婷首度打官司要求「確認親子關係」,但因提不出吳火獅生前曾經撫育她的證據,法院判她敗訴定讞。

但2014年陳子婷再次提告,指出這件官司定讞後,吳家人請託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每3個月支付30萬元生活教育費給陳家母女,條件是要「妹妹不要回吳家姓吳」,從2006年12月一直付到2011年3月,但之後吳家拒絕再支付生活費,陳女根據這項事證,第二度提告,請求6兄姊代父認領她。

陳母女主張,吳家人不會無故付她們生活費,並提出與李峰遙的錄音檔,還有匯款紀錄,證實吳家人早已認定陳子婷是「妹妹」;但吳家人反駁主張,父親從未認領陳子婷,吳家人也拒絕驗DNA。

一、二審法官都認定,錄音內容確實是李峰遙曾經代吳家人提供生活費給母女倆,形同已代父認領,判陳母女勝訴。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認定,陳女提出的非婚生子女證據,仍和前案一樣,另外提出的李峰遙匯款,不能證明李峰遙的匯款原因,也無法證明是吳家人指示李峰遙交付陳女生活教育費;李峰遙的錄音對話錄音中,也沒表示是代表吳家人;陳麗如作證雖稱和吳火獅交往生女、吳火獅有給生活費,但缺乏證據佐證。

更一審認定,陳氏母女所提出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之前定讞判決的認定判斷,即使吳家人沒有配合做血緣鑑定,也難以認定是妨礙舉證,法院無從直接認定陳女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

判決指出,陳女聲請鑑定吳火獅的遺骨,以驗明陳女正身,但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駁回請求。

據指出,陳麗如昨低調到庭聆判,判後表示,因為「妹妹(指陳子婷)」的哥哥們東進、東亮都不出庭,所以她交待「妹妹」不要來聽判,她一人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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