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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違法收14嬰挨罰44萬 興訟抗罰仍遭駁

2018/09/18 13:0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竹市某私立美語學校,去年被查出未經許可卻非法經營托育中心、收托14名兩歲以下兒童,夏姓負責人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共裁罰44萬元,並限期一個月內將兒童轉介安置;不服的夏姓,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裁罰無誤,駁回請求,可上訴。

新竹市政府去年7月間前往稽查,當場發現收托8名嬰幼兒、臨時育嬰6人,且經確認、處所未經許可從事托育服務(包括混合日間、臨時托育等方式),事後依違反兒少保障法相關規定裁罰6萬元,並公布姓名、限期一個月內完成改善。。

市府人員去年9月二度前往稽查,仍見處所未經申請許可收托14名兒童,再依兒少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新竹市府處理違反兒少法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裁罰38萬元,同樣限期1個月內轉介安置機構內兒童與少年。

夏姓負責人不服行政處分,提行政訴訟抗罰;夏認為,對外提供的是「合法居家式托育服務」、非「托嬰中心」,且場地同時可供托育8名嬰幼兒,所以也允許街坊鄰居及員工小孩來遊玩另6名為臨時育嬰,市府認事用法顯然有誤。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兒少法相關規定,「托嬰中心」是指未滿2歲兒童托育服務機構、應具有收托或安置5人以上規模;至於同法也規範「居家式托育服務」,則指兒童(未滿12歲之人)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人員、經訓練並授證後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托育服務。

因此,「托嬰中心」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均受有嚴格制度性限制,對象應為年齡為2歲以下;「居家式托育服務」則要求托育人員應受訓練及授證以維護其服務品質,對象則是12歲以下。

法官認為,綜合證據仍認夏姓負責人處所屬「托嬰中心」,而市府裁罰基準則是依法以收托人數多寡、認定情節輕重,再依輕重科以法定額度內不同罰緩,均未違法,駁回夏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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