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纏訟10年適用速審法 辜仲諒更一審改判3年6月
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紅火案出庭。(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院更一審審理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入的紅火案,高檢署指控辜仲諒、張明田等3位中信主管犯罪事證明確,一、二審均被依銀行法的背信罪重判的辜仲諒等4人則堅稱沒有犯罪,未損及中信利益,二審甚至判辜9年8月重刑,高院更一審指全案共纏訟10年之久,已逾速審法審理8年的規定,今更一審改判辜3年6月,辜未出庭聆判;仍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改判理由是,辜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加上適用速審法獲減刑,故共獲3次減刑,辜的罪名是金融控股法的共同背信罪。
檢方起訴認定,2005年中信金涉插旗兆豐金,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副執行長的辜仲諒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利用空頭公司「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4717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另名嫌疑人、辜的妹婿陳俊哲因未到案,遭到通緝。
台北地院審理此案時,辜仲諒的律師「咬」陳俊哲,指陳是當年處理紅火公司向中信銀購買結構債業務,也是紅火公司帳戶有權簽章人,負責調度紅火公司的資金和獲利,且挪用3億元,陳作為他個人私用花費,要求傳喚未到案的陳俊哲查明,不過,陳早已離境,始終沒有進展。
台北地院於2010年依銀行法的背信等罪,判辜仲諒9年徒刑,高等法院2013年加重改判辜9年8月徒刑,張明田等3位主管分別被判7年半至8年半不等徒刑,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全案仍有包括「中信銀賣出結構債是否有經過董事會決議」等多項疑點,2014年8月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至今。
更一審時,高院更一審透過我外交單位協助,一度安排陳俊哲自美視訊作證,但他臨時打退堂鼓,拒絕作證。
高檢署蒞庭檢察官指辜仲諒等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損害股東權益;但辜的律師團主張,中信銀董事會決議出售結構債,辜等人也沒有損及中信利益,而紅火公司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中信銀將結構債賣給紅火,以有助於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控的目的達成,況且紅火案的獲利絕大多數回到中信金,未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