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免費報、店家免洗筷 檢:拿太多就是竊盜
2018/08/10 10: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一名男子到超商拿免費報,因數量太多而被依竊盜罪移送法辦,對此,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10日指出,不只是免費報,餐廳提供的免費免洗筷,如果一次拿太多,也觸犯竊盜罪,民眾切勿貪小便宜。
陳志銘表示,商家或餐飲店為服務顧客,往往會允許顧客可持用或帶走1至2雙免洗筷,符合法律感情,但若一次攜帶數量超出社會認知的範圍,則有觸法之虞。
陳志銘解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以免洗筷為例,爭議點在於民眾是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主觀上是否「認知」到一次取走過多免費索取物品,屬於竊盜行為。
所謂「認知」,只要認知到行為所存在的社會意義會構成竊盜,這樣就夠了,陳志銘說,這就是德國刑法學上所稱的「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評價」(Parallelwertung in der Laiensphäre),所以如果民眾一次拿取過多免費品,仍然會構成竊盜罪,不會因為辯稱是老闆放在那裏供人免費索取,就可脫罪。
陳志銘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不論是免費報、免洗筷、或商家提供的免費品,每次均以適量為宜,若因貪小便宜而大量拿取,吃上竊盜罪、揹上前科,屆時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