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常客假冒業務員 攬客詐得12萬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林姓男子因積欠債務,竟佯裝是旅行社業務員,向4名客戶出示旅行社名片、行程表及國外旅遊契約書,詐得12萬8千元,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新北地院日前依詐欺取財罪判林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是台北市一間旅行社的客戶,常幫旅行社介紹客人,換取出國旅遊優惠折扣,因欠債需錢孔急,2015 年12月初某日,他佯稱幫忙招攬客人,向旅行社蕭姓業務人員索取空白國外旅遊契約書1份,林男再自行印製旅行社名片,同年12月9日持名片及旅行社印製的「2016北海道破冰船、玩雪三合一、五日」旅遊行程表,向在路邊搭訕認識的蔡姓女子推薦該旅遊行程,蔡女信以為真,與其他3名友人決定參加此行程,並簽立國外旅遊契約書,該旅遊團預計2016年2月22日出發、每人團費3萬2000元,4人合計12萬8000元。
蔡女於2015年12月24日交付團費給林男,2016年1月6日,林男前往旅行社向蕭姓業務員謊稱,尚有其他客人要報名,收到團費後會再將錢轉交,蕭雖有所質疑,但為增加業務,遂交付林男蓋有旅行社統一發票專用章、金額12萬8000元的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但林男並未將該款項轉交旅行社,亦未辦理蔡女等人出團事宜,直到蔡女等人向旅行社詢問,才發現受騙。
審理時,林男認罪,法官痛批林男投機取巧,假藉旅行社名義,詐人錢財,但考量其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蕭姓業務員及被害人等達成調解賠償,並獲原諒,因此予以緩刑。
另對於檢方起訴林男冒旅行社名義,與蔡女等在旅遊契約書上簽約及佯裝旅行社員工發放不實名片,涉嫌偽造文書,法官認為該份旅遊契約書上,原已印製旅行社名義及資料,林男並未在該契約書上作任何之記載及註記,又名片僅有表明其為何人作用,如持不實名片名義行詐,認為僅能論以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