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風暴團訟求償24億 18家業者判賠395萬元定讞
7年前昱伸公司爆發「塑化劑風暴」,消基會替消費者提出食安團體訴訟,二審前年8月改判昱伸、賓漢與統一等18家業者應連帶賠償395萬多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圖為當時昱伸倉庫內堆滿許多製造食品添加物的原物料。(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7年前爆發的昱伸「塑化劑風暴」,消基會替561位消費者提出食安團體訴訟,向塑毒源頭昱伸、賓漢兩廠商與下游統一等37家業者求償24億多元,一審判其中18家業者應賠償120萬多元;高等法院二審前年8月改判昱伸、賓漢與統一等18家業者應連帶賠償395萬多元;消基會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傑、簡玲媛,為了節省起雲劑的製造成本,自1996年起,向金童公司購買具毒性的塑化劑調製成起雲劑,賣給金果王等下游廠商,添加在運動飲料、麵包、濃縮果汁等食品中;賓漢公司負責人陳哲雄、妻子王粉也如法炮製牟利。
刑責方面,最高法院2012年依常業詐欺等罪,判賴俊傑、簡玲媛夫婦各15年、12年定讞,王粉被判10年定讞,陳哲雄因已去世,判公訴不受理。
消基會的民事團訟部分,原本代表民眾要求賠償商品價金、精神撫慰金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78億,一審時降為24億,但一審認為,多數廠商是誤用含塑化劑的起雲劑,不須負連帶責任,僅判18家業者應賠120萬多元。
二審審理時,有數十位被害民眾陸續和其中的7家業者和解,求償人數降為461人,求償金額略減至23億餘元。
高院認定,食用含塑化劑食品的消費者,雖未到須就醫治療程度,但健康確實受到損害,除了一審判賠金額,業者還應再支付精神慰撫金或懲罰性賠償,共應賠償395萬元。
不過,統一食品公司另以被害人身分控告昱伸公司求償近10億元,最高法院於2014年判昱伸應賠統一1億3000萬餘元定讞;另也有數家廠商向昱伸求償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