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不起易科罰金一定要關? 檢察官: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檢察官柯怡如表示,6月以下短期自由刑之罪,如果真的因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法易科罰金,可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監獄人滿為患,其中部分是繳不起易科罰金的收容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柯怡如表示,其實6月以下短期自由刑之罪,如果真的因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法易科罰金,可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柯怡如指出,我國社會勞動制度仿效歐美盛行已久的「社區服務」制度,要求犯罪人在社區提供一定時數的工作與服務,補償社區因犯罪而生的損害,替代入監執行,讓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做為刑罰之一種替代措施,也可讓經濟弱勢者,即便無力易科罰金,仍有機會以提供勞動或服務來替代入監執行,繼續維持家庭功能。
柯怡如表示,「刑法」第41條規定,只要是應執行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都可以向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包含聲請易科罰金未獲准許或不能聲請易科罰金的案件,甚至包含數罪併罰之數罪均為6月以下,應執行超過6月者,亦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可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必須在1年內履行完畢,但檢察官審酌後如認為仍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不予准許。
柯怡如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醒,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勞動履行期間,仍須履行檢察官指示事項,並接受觀護人督導,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經檢察官審核,足認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此時受刑人即不再享有社會勞動之寬待,扣除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後,仍會被執行原宣告之刑或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