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噴氣喘藥」酒駕無罪 高院柯南法官抽絲剝繭打臉
張姓男子去年駕車遇攔檢,酒測值超標被送辦,辯稱自己噴氣喘藥,成功獲得一審無罪判決,高等法院合議庭調閱科學數據。噴藥示意圖,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張姓男子去年駕車被攔,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但張男以自己患有氣喘、開車前曾噴含有酒精成分的氣喘藥辯駁,成功獲得一審無罪判決。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調閱科學數據,得悉噴藥後9分鐘的酒測值僅0.05,經查,張男從噴藥到受測已10分鐘,數值仍高達0.32,足證辯詞不可採,改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去年3月14日晚間,張男在號北市吉林路一間麵店吃酒後開車回家,途中被警方酒測臨檢點攔下,張男承認喝高粱與啤酒,還嗆「我啤酒他媽沾個唇而已」,員警先給他開水漱口,5分鐘對他酒測,數值0.32,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全案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為酒駕無誤,予以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張男主張自己有氣喘,被攔檢前5分鐘才噴氣喘藥、服感冒膠囊「斯斯」及感冒糖漿,具有酒精成分,影響酒測值判定;法官認為酒測值無法排除受到藥物干擾的可能,判決無罪。
檢方不滿上訴,高院合議庭抽絲剝繭,落實「實事求是」精神,先調閱張男病例,證實他確有「重度持續發作性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認定他是氣喘患者無誤,氣喘噴劑也確實含有酒精成分。
合議庭再請氣喘藥噴劑製造商提供酒測數據,根據18名受測者的數據顯示,一口氣連噴4次氣喘藥,酒測值約在半分鐘後達到尖峰值,9分鐘後驟降為0.05,13.5分鐘後為零。
合議庭又調閱當時攔查的影像,計算張男被攔下到接受酒測為5分鐘,再加上他自稱被攔檢前5分鐘曾噴氣喘藥,可得噴藥到受測時間為10分鐘。
合議庭認為,科學數據直指噴藥9分鐘後的酒測值僅0.05,但張男已歷經10分鐘卻還有0.32,代表酒測值超標顯非氣喘藥所致;而「斯斯」也沒酒精成分,不影響酒測;另外,張男自稱上路前有喝感冒糖漿,經查他是3月被攔,但4月才領藥,藥袋日期寫得清清楚楚,且糖漿都還沒開封,時間點有誤。
綜上,合議庭認為一審判無罪有誤,予以撤銷,改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