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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誘少女拍私密處 判刑3年6月賠26萬

    王姓男子引誘網路結識少女拍私密處供其觀賞,遭南投地院判刑3年6月並賠償26萬元,值得民眾引以為戒。(資料照)

    王姓男子引誘網路結識少女拍私密處供其觀賞,遭南投地院判刑3年6月並賠償26萬元,值得民眾引以為戒。(資料照)

    2024/11/19 07:33

    〔記者張協昇/南投報導〕南投縣王姓男子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結識未成年少女,引誘少女拍攝陰部等私密處猥褻照片、影片供其觀賞,經少女母親發現報警提告,附帶民事賠償,王男一審除遭南投地院依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3年6月,還得賠償少女及母親共26萬元精神撫慰金。

    判決書指出,以打工度日的王姓男子,2022年2月間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結識就讀高一的未成年少女,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以兩人交往、提供金援及幫忙找工作為由,多次引誘少女拍攝其胸部及陰部等裸露私密處等猥褻照片、影片,透過MESSENGER傳送供其觀賞。

    因少女母親發現女兒行蹤有異,查看女兒MSSENGER對話內容後始知上情,因而提告,並因女兒事後身心受影響,不但辦理休學,還前往精神科尋求協助,也因而侵害其照顧教養女兒的法益,附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王男審理時則辯稱雖有向甲女索取裸露私密處等照片,但因期間兩人為情侶關係,應不構成犯罪,並認為請求賠償的慰撫金金額過高。

    惟南投地院刑庭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害少女未成年,心智發展未臻成熟,欠缺性自主能力或對於性隱私權認知不足,且少女在王男索取私密處照片時曾多次拒絕,有兩人在M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可佐證,認定被告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條第2項的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王男上訴中;民庭法官也判決王男應賠償少女及其母親各20元及6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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