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出賣帳戶詐騙 爸媽將負責賠錢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16歲高中女生小惠(化名)想要一台iPhone,經鄰居介紹有個打工機會,只要出借郵局帳戶1星期,就可獲得5000元報酬,小惠不疑有他,把提款卡跟密碼借給鄰居,未料鄰居隨即人間蒸發,過沒多久,她的戶頭突被凍結,原因是涉及詐騙,小惠嚇壞了,從未想過竟會淪為詐騙案共犯,還被移送檢方偵辦,且爸媽可能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小惠的零用錢不多,又想擁有要價不斐的iPhone,便四處尋找打工機會,但求職無門,某日,偶然跟鄰居叔叔聊到這件事,鄰居主動告知有賺錢途徑,只要小惠出借郵局提款卡及密碼一星期,就可拿到5000元,且一星期後一定會歸還。
小惠自認帳戶沒錢,不會受騙,又可在短時間獲取暴利,便慨然出借,沒想到一星期後不但沒拿回提款卡,鄰居還消失無蹤,更慘的是,小惠事後發現帳戶被凍結,理由是帳戶內有多筆、鉅額、不明的詐騙款項進出,成為警示帳戶。
警方隨後循線通知小惠到案,指被害人的詐騙款項匯入她的戶頭,她雖極力否認涉案,仍被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1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各種求職詐騙的案例當中,最常見的不外乎求職者提供銀行或郵局帳號、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再利用這些人頭帳戶當作犯罪工具,將其他被害人的錢轉匯到這些人頭帳戶裡,最後利用車手將這些人頭帳戶裡的錢提領一空。
洪敏超指出,這些求職者最後都因為提供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成員的行為,而成為了幫助詐欺的被告,本案的小惠就是典型的例子,惟因小惠未成年,她的雙親還可能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洪敏超解釋,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如果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法證明對於未成年詐騙犯的監督並未疏懈,或無法證明即使盡到相當監督,仍無法阻止相同的結果時,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時,假設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受有100萬的損害,未成年詐騙犯與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共同負起賠償100萬元的責任。
洪敏超呼籲,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們,如果小孩有自己的郵局或銀行帳戶的話,應盯緊他們如何使用,以免在形形色色的打工陷阱或求職詐騙中,被不法份子所利用,造成家中成員都要負起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