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藥頭賣2公克海洛因 換來12年徒刑
2018/05/02 09:2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黃姓小藥頭分2次將重約2公克的海洛因賣給張姓女藥腳,張女再分裝轉賣給其他藥腳,各獲利數千元,黃、張2人被查獲後依販賣1級毒品重罪起訴,法官認為2人非大盤毒梟,應依犯案情狀處適當徒刑,減刑之後,黃、張2人仍得分別面臨12年及10年重刑,可上訴。
有毒品前科的黃男及張女去年被查獲販賣1級毒品海洛因,依法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罪責不輕,法官深入了解後,得知黃男與張女均染上毒癮,偶爾充當小藥頭,與其他藥腳互通有無,非大量製毒、運毒的大盤或毒梟,屬於最末端的零售形態。
黃、張落網後,坦承犯行,法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59條相關規定給予2人減刑後,分別併處黃男12年徒刑、張女10年徒刑,為了2公克的毒品換來如此重刑,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