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殺警案王姓少年二審判4年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若王姓少年當時已經知道薛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卻仍動手,則他所觸犯的法條,將不只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還可能涉及「妨害公務執行致公務員於死罪」或「聚眾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罪」。(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4年9月14日凌晨台北市信義區「SPARK」夜店殺警案,信義警分局薛貞國遭黑幫分子圍毆致死,其中,17歲王姓少年由少年法庭審理,一、二審皆依聚眾鬥毆傷害致死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應釐清王姓少年下手時是否知道薛貞國是警察?若知道則應審是否應從重依「聚眾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罪」論罪科刑,因此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此案68名犯案時已滿18歲的被告,被檢方另案依殺人罪嫌起訴,高院二審去年12月判決,曾威豪等40人被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刑,28人則以在場助勢罪判刑;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針對王姓少年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事實欄、理由論述中,都未說明王姓少年在傷害薛貞國時,客觀上能否預見薛會死亡?主觀上可否預見薛會死亡?缺乏論罪依據。
最高法院也指出,二審認定薛在案發前曾對曾威豪等人怒稱:「我是管區,鬧什麼!」另名被毆員警楊文政也有喊說「他是警察,不要再打了」,若王姓少年當時已經知道薛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卻仍動手,則他所觸犯的法條,將不只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還可能涉及「妨害公務執行致公務員於死罪」或「聚眾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罪」,應擇一從重論處。
由於實情究竟如何,攸關王姓少年的罪責論斷,因此最高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再行查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