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檢霹靂火最終回!網路男蟲押不押今天揭曉
彰化院檢為一件妨害性自主案的被告是否該押,四度交鋒。(記者顏宏駿翻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地院與彰化地檢署為了一件妨礙性自主案,吳姓被告是否該羈押「引發院檢霹靂火」,檢座口出「法官是不是頭腦不清楚」差點被當庭逮捕,被告後來9萬元交保,「網路男蟲在外趴趴走」聲音浮現,檢方3度提出抗告,院方3度被台中高分院「打臉(發回地院更裁)」,今天下午雙方院檢第4度交鋒。
該案院檢雙方你來我往,引發社會爭議,有法界人士譏諷檢察官濫權、浪費司法資源,「歹戲拖棚」;但該名被告以網路誘騙未滿14歲少女在網路鏡頭前脫光光,還約出性交易,不從的話還出言恐嚇洩照,被害少女至少多達50人,因此社會也有「網路男蟲不能趴趴走」力挺檢察官的聲音。
究竟要抗告幾次?彰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林漢強今表示,該案不會無止盡發展下去,高院已連3次發回更裁,事實至明,可見被告確有被羈押之必要,但因司法結構因素,一審重人權,二審重社會秩序維護,雙方因此你來我往,結果被告淪為「人球」,檢方今天不管結果如何,不會再上訴。
該案的吳男被告,自稱是「廣告經紀人」,利用網路臉書及其他通信軟體,詐騙被害少女,讓被害人傳猥褻照片、視訊給他,再上傳網路,涉犯多條罪嫌。
彰化地院所持羈押理由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無逃亡、串證或反覆實施之虞,仍為交保、限制住居及命向警察機關報到的裁定。
彰化地院認為,就檢察官提出之事證,無法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此外被告所有電腦、手機皆已扣案,均未有於本案案發期間或偵辦期間與證人聯絡,試圖勾串證人之情,且被告犯行被查獲迄今,均未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因此做出不予羈押之裁定,但檢方第三度提出抗告時,台中高分院認為,被告遭查獲後,既然沒有證據顯示有再犯,之前也沒有其他犯罪的前科,不能認為他有再犯之虞,參以被告以前行為,若有意另行在社群網站或其他色情網站,重新註冊申請帳號,輕而易舉,隨時可重起爐灶,認為他再犯的可能性極高。
加上,被告經彰化基督教醫院進行精神鑑定,認為他缺乏內控機制、有固定犯罪模式,仍有高度再犯的可能性,建議立即性、積極性的處遇與監控措施,避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