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衝撞5次中1次就停 判傷害
廖姓男子在巷弄內開車故意朝被害人衝撞5次,最後一次真的輾到腿,檢方認為涉犯殺人未遂罪,但新北地院法官僅依傷害罪判刑。(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廖姓男子與簡姓男子起口角爭執,竟在停有汽機車、約6.5至6.8公尺巷弄內,開偷來的車,朝簡男衝撞5次,最後一次真的輾到簡男右腿,導致雙下肢多處擦裂傷;檢方認為涉犯殺人未遂罪起訴,但新北地院認為,2人無深仇大恨,且簡男被撞到時已受傷,廖卻沒有開車再撞,可見沒殺人之意,依傷害及竊盜罪,判刑1年4月徒刑,其中6月得易科罰金。
本案發生於2016年12月23日,廖男開著偷來的汽車,跑到簡男位於新北市鶯歌住處,準備向簡男之子討債,但簡男懷疑廖男與兒子的債務糾紛是毒品交易,回說「如果是毒品不清楚的關係,我不會替他還」,2人起口角爭執,廖男竟開汽車,在短短1分鐘內、於停有汽機車等巷弄內,連續倒車、加速,朝簡男衝撞5次。
簡男起初還能閃開,最後因對方車速過快及無處閃避,遭汽車擦撞及輾壓,雙下肢多處擦裂傷,傷口面積約占體表8%傷害,附近汽車也受波及毀損,廖男犯案後逃離現場,警方循線將他逮回,檢方認為他除犯竊盜外,另涉犯殺人未遂罪嫌。
法官認為,廖男是簡男兒子的朋友,僅見過1次面,2人無深仇大恨,廖男不可能因細故即萌生殺機,且巷弄有足夠空間供閃躲,廖男在第5次壓到簡男右腿時,此時,簡男右腿已受傷,無法再迅速移動身體閃避,廖男在這種情況下,並未再次駕車衝撞,而是逃離現場,可見僅有傷害犯意;可上訴。
☆少一份毒品就多一份健康,自由時報提醒您遠離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