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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性侵醉學姊 輔大性侵案色學弟判刑3年半定讞

撿屍性侵醉學姊,輔大性侵案色學弟判刑3年半定讞。(資料照)

撿屍性侵醉學姊,輔大性侵案色學弟判刑3年半定讞。(資料照)

2018/03/22 15:4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5年6月輔仁大學爆發校園性侵案,學弟王凱民凌晨假借攙扶酒醉的學姊回宿舍,卻在電梯下到大樓一樓走廊處,脫褲企圖性侵學姊,學姊男友及時趕到才罷手,但王男事後辯稱酒醉失憶不知發生何事,一、二審皆認定他毫無悔意,依乘機性交未遂罪重判3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15年6月27日晚間10時許,王凱民參加學長姐舉辦的畢業聚會,慶祝到隔天凌晨3點多,王男見學姐W(化名)不勝酒力醉倒,遂佯稱要送她回宿舍,扶她離開教室搭電梯到1樓,見四下無人,竟大膽脫下學姊的牛仔短褲和內褲,也脫下自己的褲子企圖性侵。

W女的男友聯絡不上女友,直接至教學大樓想接她回宿舍,正巧撞見女友下半身赤裸趴在地上,王男還正在一旁穿褲子,他立刻上前喝退王男,並幫女友穿好衣褲,其他參加聚會的同學隨後陸續下樓,見狀也幫忙報警,王男犯案後始終否認犯行,只說自己喝醉了,忘了發生何事。

一、二審皆認定,王男已經脫下學姐及自己內外褲,並已觸碰學姐下體外陰部,認定已著手,但W女性器內沒有檢出王男DNA,驗傷時未發現W女處女膜有12小時造成的新傷痕,而W女外陰部所遺留王男DNA可能是王男觸碰時所遺留,無法證明有進入情形,因此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刑。

法院認為王男不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竟在學校內利用被害者喝醉後企圖性侵,若非W女男友及時趕到,恐已得逞,惡性不輕,造成被害者身心受創,案發後否認犯行,且未道歉賠償,犯後為隱匿犯行,更曾出言阻止他人找救護車將學姐送醫,態度惡劣,但考量無前科,一、二審皆判3年半徒刑。

最高法院認同原審見解,認定判決與量刑都無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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