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飛越台灣」拍攝案外案 前總經理獨佔利益被判刑

打造飛行劇場頗有規模的智崴公司,105年初拍攝「飛越台灣」記錄片,意外發現台灣不一樣公司前劉總經理背信行為而提告,智崴也停止這項拍攝工作。劉某夫妻被依背信未遂罪判處3至6月徒刑。(資料照)

打造飛行劇場頗有規模的智崴公司,105年初拍攝「飛越台灣」記錄片,意外發現台灣不一樣公司前劉總經理背信行為而提告,智崴也停止這項拍攝工作。劉某夫妻被依背信未遂罪判處3至6月徒刑。(資料照)

2018/03/12 11:1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打造飛行劇場頗有規模的智崴公司,105年初拍攝「飛越台灣」記錄片,發生小插曲!原與台灣不一樣公司合作拍攝,該公司前劉姓總經理夫妻,涉嫌為了私利企圖吃下這項業務,再以二手價1005萬餘元買下不一樣公司的陀螺儀,不一樣公司解散後整理資料,意外發現與智崴公司往來文件,才發現劉總經理背信行為而提告,智崴也停止這項拍攝工作。劉某夫妻被依背信未遂罪判處3至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智崴公司在104年底規劃拍攝「飛越台灣」記錄片,得知台灣不一樣公司有陀螺儀(SHOT OVER F1)可租借及委託拍攝,而與該公司劉總經理聯繫,劉帶著施姓妻子,充當他的特助,就到智崴高雄總公司會談,雙方洽談合作取得共識,智崴要求三方合作要簽訂保密協定合約,104年12月智崴就把「三方保密協定合約書」以電子郵件寄給劉。

但劉某夫妻想要吞下這項業務,竟以自己在87年成立的巨茂公司為名,與智崴簽定該向合約,智崴以為巨茂是台灣不一樣公司的子公司,同年12月18日簽訂合約。

劉明知巨茂公司並沒有陀螺儀這項重要空拍設施,而拍攝「飛越台灣」必須要用到,105年元月以簡訊辭去不一樣公司總經理職務,然後向元不一樣公司的股東佯稱,不一樣公司空有陀螺儀卻沒有出租營利,成立公司至今都無業務,設備會耗損,於是以1005萬餘元的二手價,向不一樣公司買入這部陀螺儀及附屬設備。

可是紙包不住火!不一樣公司出售陀螺儀,公司也結束並進行整理,意外被股東發現智崴公司的往來郵件,明明是有業積,總經理卻說沒業積!再詢問林姓導演等人,才發現上述犯行,而智崴與巨茂正在進行直昇機試拍,也因而停止,中止一切與巨茂的合作。

劉嫌否認犯行,他辯稱在不一樣公司只是掛名且無給職總經理,而保密協定與正式合作簽約不同,是在105年3月巨茂與智崴才完成合約,當時不一樣公司已解散了。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