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車禍理賠壓力 檢察官建議加保「第三人責任險」
日前一名駕駛白色賓士男子,為了撿手機,撞上停在路旁的賓利。(記者鄭景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一名駕駛為了撿手機,失控撞上路旁價值千萬賓利,恐付出巨額賠償金,引發讀者熱議,對此,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翁偉倫24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車主若有花幾千元保「第三人責任險」,再加個「超額責任附加條款」,可分攤車禍理賠壓力。
翁偉倫指出,法律上所謂的「第三人」就是指「他人」,也就是本人以外之人,因此「第三人責任險」就是保障他人的保險,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會幫你賠償對方的損失,但不會賠償你自己的。
「第三人責任險」與每一輛車都會保的「強制汽車責任險」不同,強制險只賠償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的傷害或死亡 ,所以若沒有第三人責任險,事故發生後,強制險不會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換句話說,對方車輛的修復費用,強制險不會幫你付一毛錢,這也就是「第三人責任險」的重要性。
翁偉倫舉例,開一輛300萬元的車子在路上,自己把這台車撞爛了,沒有保險的話,自己的損失再怎麼大,最多就是300萬元,但若撞到他車或他人,你的賠償責任永遠是無法預測 。
翁偉倫說,依現今民事法院的判決,撞死一個18歲的年輕人,賠償可能高達1、2000萬元,然而「強制險」的賠償上限只有200萬元,剩下的,只能傾家蕩產的從自己的口袋拿出來,此時若有「第三人責任險」及「超額責任附加條款」,就可彌補這個缺口,而這個險的保費每年約數千元。
國泰人壽業務襄理林佩瑛指出,購買「第三人責任險」,保額常見為財損50萬元、體傷200萬元、死亡200萬元,保費約3、4000元,若要加保「超額責任附款」,保費約多1、2000元,理賠金額則增至1、2000萬元,確實較有保障。
翁偉倫表示,不論財損、體傷或死亡,只要肇事者有保險,得以負擔賠償金,一般都會獲得被害人原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若被害人堅持提告,到了法院,法官也有機會給予緩刑,因此建議駕駛「開車行走江湖、買足責任保險」。
不過翁偉倫提醒,超額責任附款較嚴格,需透過民事判決或與效力等同民事判決確定的調解,確定要保人具肇責後,才會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