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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鶯歌鎮代吳坤池綁標收回扣 重判12年確定

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等法院更四審見解,認定前台北縣鶯歌鎮民代表吳坤池犯行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連續收回扣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確定,併科罰金300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356萬1840元。(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等法院更四審見解,認定前台北縣鶯歌鎮民代表吳坤池犯行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連續收回扣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確定,併科罰金300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356萬1840元。(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2017/12/27 17:0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北縣鶯歌鎮民代表吳坤池,被控與時任鎮長蘇有仁和廠商綁標收回扣案,最高法院今天(27日)下午審結,維持高等法院更四審見解,認定吳坤池犯行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連續收回扣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確定,併科罰金300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356萬1840元,蘇有仁則另案審理中。

判決指出,吳坤池從2001年8月到2005年5月間,與蘇有仁合作綁標收回扣,由蘇男指示水利技師顏志和負責規畫工程和審定作業,以內定廠商或使用特定廠商材料等方式綁標或圍標,再向配合得標廠商按工程款總價6%到15%不等金額收回扣朋分。

最高法院指出,高院更四審對吳坤池犯行的「認事用法和量刑均無不當」,本案上訴無理由,因此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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