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贈屋新婚妻 盼照顧終老未如願 子女提告討回房產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黃女未盡到撫養義務,須返還受贈的房產。(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顏姓老翁102年迎娶一名黃姓女子,隔年便將房屋過戶給她,希望新婚妻子可以照顧自己到終老。顏翁過世前半年,黃女就突然不知去向,引起家屬不滿,認為黃女沒有盡到扶養義務,向法院聲請撤銷贈與。法官認定,顏翁贈與黃女房產時,是希望她能夠撫養自己到終老,但實際上,黃女未盡到扶養義務,判她返還房屋。
顏翁的子女主張,父親晚年認識黃女,102年5月完成結婚登記,擔心自己過世後,黃女年老無人照顧,便於103年3月將房屋過戶給黃女,希望她能陪自己終老;但黃女卻在父親過世前半年無故離家,音訊全無,而依照警方的訪查錄表也證明,黃女未居住在父親贈與的房屋內,認為她未盡到扶養義務,應撤銷贈與。
法官認為,「扶養義務」,並不限法定扶養義務,還包括約定扶養義務,如果受贈者未依規定扶養,得以撤銷贈與;黃女與顏翁有約定,卻不履行,贈與人當然可以撤銷贈與;而黃女在審理期間均未到庭說明,也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是利己答辯。綜合證據調查結果,認定顏翁子女主張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