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儀美女店員遭毆打 男舉媽媽嘴案要求老闆們賠償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男子為新北市某清心福全冷飲站劉姓美女員工心動,專程到店裡詢問有無收到請她加入臉書帳號的紙條,溫姓男店長認為她遭騷擾,與林起口角後互毆,將林打到右掌骨骨折、脫臼,林舉「媽媽嘴」咖啡店女店長謝依涵殺害陳進福夫婦為例,向溫男、雇主、有商標權的清心福全和加盟主「川億通」公司,要求連帶賠償228萬元。高等法院認定林男當天並未消費,而溫男「非執行職務」,雇主等人不必賠償,今判溫須賠60萬元。
目前在連鎖速食店上班的35歲林姓男子,102年8月間想結識新北市一家清心福全冷飲站劉姓美女員工,他先在紙條上寫下自己的臉書帳號,再請人轉交給劉女,但劉女拒收。
等候數日的林男見無下文,同月30日晚間,跑到清心福全飲料店找上劉女,說明想請她加人臉書,問她「有沒有收到我找人拿給妳的紙條?紙條有寫臉書帳號」,劉女一時之間不如何是好,溫姓男店長見狀,上前要求林男不要騷擾女店員,雙方起口角互毆,兩人互控傷害。
刑事部分,林、溫兩人都被判觸犯傷害罪,各被處拘役30、5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
民事部份,林男指控溫男持鐵製置物架攻擊他,將他打到右手掌閉鎖性骨折、腕骨關節脫臼,且右手喪失部分功能,林男並舉「媽媽嘴」咖啡店謝依涵殺害陳進福夫婦為例,要求吳姓雇主、加盟店清心福全和加盟主「川億通」公司應和溫男連帶賠償228萬元。
高等法院認為,林姓男子當時不是到飲料店消費,而是和劉女間私人事務有關,溫男將他毆傷並非是「執行職務」,與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的規定不同,也與媽媽嘴案情節不一樣;此外,法官參酌台大醫院鑑定指林男因右手受傷致勞動力減損為7%,另加計精神慰撫金、醫藥費用等,共判溫男須賠償林男60萬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