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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禁止藥局削價競爭 杏輝抗罰250萬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公平會委員裁處杏輝250萬元合理。藥局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公平會委員裁處杏輝250萬元合理。藥局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7/09/20 10:3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內知名藥廠杏輝與下游簽約,規定藥局須依建議售價販賣商品,否則取消合約及回饋金,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250萬元。杏輝以不希望藥局削價競爭、影響品牌形象等主張,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抗罰,但法官認為這非阻礙公平競爭的正當理由,判杏輝敗訴。

公平會4月7日指出,杏輝以合約限制杏輝專櫃藥局轉售商品售價,並透過業務人員要求、提醒或勸導調整售價,使下游無法依據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成本結構等因素決定售價,已違反公平法第19條「不得限制轉售價格」,裁罰250萬元。

杏輝主張,公平法所謂的轉售行為,指的是下游先買斷商品,再轉賣給消費者,即「經銷」,但杏輝與藥局之間的關係是「代銷」,即藥局如不願再銷售,可以退還給杏輝,因此不受公平法規範。

杏輝表示,藥局通常有藥師駐點進行銷售,希望給消費者專業服務品質,不希望下游有不適當訂價,傷害品牌形象,才會與藥局在合約中擬定該條文,但就算未依合約書上的建議售價販售,也沒有違約罰款,合約僅屬建議性質,無強制力與拘束力。

判決寫道,杏輝104年國內銷售額17億8991萬元,杏輝專櫃銷售額佔了10.5%,102年迄今有1066家藥局簽訂該專案合約,只要年度達成合約簽訂金額,獲得贈金或贈藥8%,公平會委員曾實地查訪藥局,判斷杏輝與下游的商品交易屬於買斷,並非代銷。

法官指出,該合約限制下游轉售價格,不利自由市場公平競爭、經濟繁榮與消費者利益,就算公平會未查到哪一間藥局曾因違約挨罰,仍不影響合約違法認定。

法官表示,杏輝以經營品牌形象為由限制價格競爭,非公平法促進競爭的正當理由,公平會考量杏輝102至104年營業額為17.89至20.67億元,違法行為持續3年,裁罰250萬元合乎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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