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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組機槍零件遺失 後勤官謊報妥善率100%

16組機槍零件遺失,後勤官謊報妥善率100%,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處蔡昇宏徒刑3月、緩刑2年。(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16組機槍零件遺失,後勤官謊報妥善率100%,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處蔡昇宏徒刑3月、緩刑2年。(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7/07/31 16:4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國防部北部後備指揮部後備部隊訓練中心中校主任蔡明樹、中尉後勤官蔡昇宏,被控明知「T74 排用機槍」有16組零件遺失,卻偽造機槍妥善率100%的文件矇騙上級,並向其他單位借零件應付,卻又在交接清冊中隻字不提,差點讓接任的主任背黑鍋,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處蔡昇宏徒刑3月、緩刑2年,卻認為蔡明樹可能不知零件遺失,得知後在交接清冊備註「堪」(堪用),是行政疏失而非偽造文書,判決蔡明樹無罪。

判決書指出,苗栗地檢署指控,蔡昇宏是上述中心的中尉後勤官,蔡昇宏卻於2014年10月彙整的軍品整備文件中,明知有16組「T74 排用機槍」的「複進簧及桿」零件遺失,卻於妥善率填寫為100%,再蓋上偽刻的曾姓長官印章,交由中校主任蔡明樹批示,發給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苗栗地檢署指出,蔡明樹知道16組零件遺失,向新竹後備旅商借零件應付,同年11月蔡明樹調職,卻於移交清冊中,隻字不提16組零組件是借來的,僅於「T74 排用機槍」上備註「堪」(堪用),交予新任的主任,蔡明樹與蔡昇宏依偽造文書罪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認為,後勤官蔡昇宏犯行明確,判處徒刑3月,宣告緩刑2年,蔡明樹則辯稱,上述資料並非他核章發出,他的辦公室沒上鎖,不知是誰盜蓋印章,另外,他遲至8月才知道零件遺失,他認為遺失的零件並非槍管等主要零件,不需向上級報告,但在交接清冊上備註16挺機槍「堪」(堪用),這是作法不當,但並非不實。

苗栗地院依「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認為「複進簧及桿」確實非機槍主要零件,另外,蔡明樹在文件上簽署的「發」字,確實是他的筆跡,被盜用印章等辯詞不足採信,不過,他有可能不知情,在同年3月槍械特別清點時,也沒發現異常,遲至8月得知遺失後,依循補保體系申請補發,在交接清冊上記載「堪」,雖未於「備考」欄記載零件遺失,這只是行政疏失,並非登載不實,據此判決無罪,苗栗地檢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看法與一審相同,判決蔡明樹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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