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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濫倒馬路上 3男被重判

苗栗縣121號縣道苑裡鎮水坡里路段,去年5月間被發現路中間被偷倒建築廢棄物。(資料照,記者蔡政珉攝)

苗栗縣121號縣道苑裡鎮水坡里路段,去年5月間被發現路中間被偷倒建築廢棄物。(資料照,記者蔡政珉攝)

2017/06/13 12:15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苑裡鎮121號縣道水坡里路段,去年5月間遭濫倒,大量營建事業廢棄物甚至占據單向車道,影響行車安全,檢警將涉案的謝姓、鄒姓及賴姓3名男子追查到案,依法送辦。苗栗地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謝男、鄒男各有期徒刑1年4個月、賴男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民眾於去年5月17日清晨發現苑裡鎮121號縣道水坡里路段,遭濫倒營建事業廢棄物,大量廢棄物占據單向車道,影響行車安全,地方怒斥「惡劣!」

檢警調閱周邊路口監視器畫面追查,18日涉案的謝姓男子見到本報報導,驚覺大事不妙,主動向警方自首,並供出鄒男、賴男。

謝男、鄒男都供稱,由賴男開車帶領他們去傾倒。但賴男否認,最先稱鄒男要借錢,所以2車跟他回家;檢察官偵訊時又改口,他家要倒土種花,但因是廢棄物,他拒絕,就先回家了;法庭上,又改口跟鄒男說要等隔天才能倒,但2車就一直跟著他,然後晚上自己就偷倒掉了,我不知道他們有倒廢土。法官認為,賴男所言不足採信。

另謝男雖在警方查知身分前,主動自首,但法官認為,謝男因迫於當時之情勢,始坦白犯行,不適用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且法官認為,營建廢棄物被棄置在一般公眾所得通行之道路上,有害公眾往來之安全,謝男等3人所為均已嚴重危害公共利益,影響環境生態,造成社會成本之支出,所為均值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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