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妻和老闆曖昧導致離婚 男子求償敗訴
台南地院。(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男子阿弘發現妻子林女與其公司鄭姓老闆在手機LINE對話曖昧、已達熱戀情侶程度,害他與妻子離婚,提告求償五十萬元。鄭男向阿弘坦承與林女互有愛慕之情、且「已經在一起了」,但已在一起這話是僅指與林女互有愛慕之心,無逾矩交往行為。一審法官認同鄭男解釋,以阿弘未能再舉證鄭與林女有具體的逾矩交往行徑,判阿弘敗訴。
阿弘控訴,其妻林女受雇於鄭男經營的能源公司,鄭老闆明知林姓女員工是他的妻子,仍與林女不當交往,從雙方通話錄音與鄭男傳給林女的手機LINE對話內容,可知鄭男與其妻相處情形像是熱戀中的情侶,破壞他的家庭婚姻,害他與林女離婚,為此要向鄭男求償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鄭男則說,因工作相處緣故,確與林女個性相合、往來熱絡,會相互打氣,但沒有逾越男女正常的交往分際,與林女對話內容縱有曖昧之情,屬於言論自由範疇,會說出「已經在一起了」,這句話真意是雙方互有愛慕之心,但無逾越一般社交的共處一室衣衫不整或性交、猥褻等行為,不能說對阿弘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原告阿弘須負鄭男與林女有無不正常往來的舉證責任,因為阿弘提出的錄音、對話內容,充其量只能證明兩人互懷戀慕情愫,這種讓阿弘感到不悅的愛慕之情,無法證明雙方有何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不正常交往行為,難認阿弘的婚姻幸福遭到破壞,阿弘求償依法無據。但此案還可以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