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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換現金被抓包 員工還錢認罪獲緩刑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楊男被識破時,有繳回贓款,依觸犯業務侵占罪,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楊男被識破時,有繳回贓款,依觸犯業務侵占罪,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2017/05/21 09:08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楊姓男子前年擔任加油站員工時,利用信用卡免簽功能,多刷客人2筆500元費用,再從收銀機取走現金。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2名被害人收到帳單感覺有異,向站長反應。查詢後得知是楊男搞鬼,將他移送法辦。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楊男被識破時,有繳回贓款,依觸犯業務侵占罪,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檢警調查,楊男104年10月間任職於台莊基隆加油站,當月14日晚間趁著陳姓女顧客持用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加油結帳的機會,以一般刷卡的方式辦理手續,再用晶片卡感應式免簽名方式,再盜刷信用卡一次,造成被害人有2筆消費紀錄;楊男再將1筆現金消費500元的紀錄,更改為信用卡消費,偽造資料,將現金抽走。

加油站長向上追查發現,當月5日還有1名黃姓女子被楊男以相同手法,盜刷500元,一併報警處理。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定,楊男觸犯業務侵占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楊男承認所有犯行,並向法官表示因為當時沒有錢,所以將不法所得拿去買東西吃,但至於吃了甚麼,已經忘記了,是後來站長提起有這樣的事,而且款項他已經退給被害人,自己也馬上還他1000元,希望法官能給自己機會,判輕一點。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認為,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而且犯後坦承犯行,業務侵占等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合併執行8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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