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砲」1天4發 女事後誣告男性侵遭判刑
彰化縣一對男女朋友「分手砲」一天做了4次,女方事後反悔,控告男友性侵,男友則反控誣告,法官今天判她3個月徒刑,緩刑2年。示意圖,與內文無關。(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女子跟男友分手,2人到Motel開房間做「分手砲」,豈料女子事後反悔控告對方性侵,男子自覺名譽受損,提誣告訴訟,法官問男方,「你有什麼理由認定對方誣告」,男子斬釘截鐵地說,「我們1天內連打4砲,其中1次她還問我,有沒有全部射出來!」女子向法官回答,我已做到恍神了,「忘記了!」法官今天判她3個月徒刑,緩刑2年。
陳男與林女原是男女朋友關係,去年6月8日晚間6時,林女搭陳男的車子,到彰化縣大村鄉伊都汽車旅館開房間,判決書指出,林女在房內主動提及分手,陳男情緒激動,用手掐她脖子5、6秒,出現勒痕(這部分女方提傷害告訴審理中),但後來陳男向她道歉,還討分手砲,2人各自脫掉衣褲,在房間嘿咻3次才離開,期間林女還替陳男口交。2人難捨難離,離開旅館後又驅車到社頭清水岩寺停車場聊天,再到陳男的租屋處嘿咻1次才分手而去。
不料幾天後,陳男被警方要求到警局做筆錄,原因是林女告他性侵,林女向警方說,她原本不想去旅館,是陳男逼她上車,到旅館,陳男泡完溫泉,就霸王硬上弓,把她的內、外褲脫掉,逼她口交,「我完全不想跟他發生性行為」,但對方卻使用暴力。
陳男向法官喊冤表示,「分手砲,是你情我願,我又沒逼她」,他們在汽車旅館打了3砲,半夜4點回到租屋處又打了1砲,「每1次她都未拒絕,其中有一次還問,是不是全部射出來了」。法官當庭問林女「有這回事嗎?」林女回答「被逼做那麼多次,我早已恍神,都不記得了。」
法官表示,通常被性侵,被害者一定想盡辦法離開,豈有被性侵後,2人還在一起,又做了「那麼多次,都忘記了」,從汽車旅館的監視畫面,林女還外出買東西,可見是有機會脫逃,為什麼「欲走還留」,因此判誣告罪成立,但因被告已坦承犯行並和解中,所以判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