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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整併貪污、瀆職罪 定義「實質影響力」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今舉辦第5組分組討論。(記者黃欣柏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今舉辦第5組分組討論。(記者黃欣柏攝)

2017/03/30 20:34

〔記者張文川、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今決議,整併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促法務部檢察司研擬修法,清楚明確定義各項罪名、構成要件、刑度,但未設定任何立場,只要求法務部檢討諸如「不違背職務」、「違背職務」、「藉勢藉端」等模糊不清的法律名詞,給予明確的定義,讓法官有明確的判案依據。

第五組副召集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舉例,可參考日本「斡旋受賄罪」來規範不當關說;而雖非職務的上、下屬關係,但高位者的職等職位仍足以影響下位者決策的「實質影響力」說,也能研究是否比照美國「以權謀私罪(Influence Peddling)」具文入法,分組決議責成法務部去研議。

林志潔表示,今天的決議並非要求一定要將關說、實質影響力入法,而是要求檢討過時、模糊的貪污罪構成要件與名詞定義,把隨著時代演進的各種貪污態樣重新定義清楚,縮小法院混淆使用或各自解讀法條的空間,提升司法判案的精確性與一致性。

會中針對公部門反貪腐主題,還決議,給予檢察官緩起訴等裁量權,並推動制定「揭弊者保護法」;私部門部分,決議增訂私部門反貪與商業賄賂的刑罰,並應盡速修訂財團法人法,強化財團法人的治理與監督,包括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並推動制定「公益通報者保護法」。

法務部初步規劃,「揭弊者保護法」主要是要求機關不得無正當理由即對揭弊者做出不利其身分、官職等級、俸給薪資、獎金的處分,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則打算將公開發行公司、財團法人、公益目的社團法人行收賄以獲取或提供他人不正當優惠,列為刑事犯罪。

此外,會中並決議,司法院應轉知最高法院,釋明假扣押的舉證門檻,統一裁判見解;速修民事訴訟法,檢討確立集體訴訟時的債權、債務關係;落實沒收制度,建立專人專責機關,以加強追緝、沒收犯罪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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