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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打警察拉扯無線電 法官:不是施暴無罪

    張男拍打拉扯員警無罪,圖為處理本案的中市警局一分局。(記者張瑞楨攝)

    張男拍打拉扯員警無罪,圖為處理本案的中市警局一分局。(記者張瑞楨攝)

    2017/03/05 14:0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抗拒無罪?台中市張姓男子在台中醫院內睡覺,保全誤認遊民滋擾報警,員警盤查時他拒絕出示證件,雙方拉扯時,張男拍打警察並抓住警用無線電不放,警方依妨害公務罪法辦,不料,台中地院認為警方所為不符合法律,張男雖有拍打拉扯等行為,但沒有妨害公務犯意而判決無罪,台中高分院二審看法雖與一審略有不同,卻也認為法律不能強令人民遇到警察執行職務,只能靜止而不許有何動作,張男只是「規避」警察,尚未達到「暴行」程度,維持無罪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男在前年2月11日清晨,在台中醫院急診室走道睡覺,保全認為他是遊民而勸離,他又跑到加護病房走道睡覺,保全報案指遊民滋擾,台中市警局一分局兩名員警要求張男出示身分,張男拒絕並大聲咆哮,雙方對峙10多分鐘,員警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派出所或警局)查證。

    張男抗拒警方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雙方拉扯時,張男拍打員警的手,用力抓住無線電不放,員警耗費一番力氣才將他制服,法院審理時,他告訴法官,他不是遊民,是胞兄在同年月10日於醫院內病故,他處理喪事勞累而於醫院內睡覺。

    台中地院一審時,張男否認拉扯拍打警察,法官認為他的說法不實,卻也認為張男只是睡覺,沒有騷擾危害自己或他人,警察要將張男強制帶到派出所,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警察「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等規定。

    一審認為,張男確實拉扯拍打警察,但他是自認處理胞兄喪事,不是無故逗留醫院,沒有必要配合警察盤查,法官認為他沒有妨害公務的犯意,據此判決無罪。

    台中地檢署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略有不同,二審認為,不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人民一有任何肢體舉止,都構成妨害公務罪,若此,「不啻強令人民遇有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均僅能靜止而不許有何動作,顯然過苛」。

    二審法官認為,警察沒有受傷,服裝與無線電等配備無損壞,張男拉扯無線電等行為,只是對警察要將他強制帶到派出所的「規避動作」,也未達妨害公務罪的暴行程度,據此維持無罪,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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