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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苛條款」...竟源於頂新案

林男竊取4包白米與12罐飲料。(記者吳政峰攝。示意圖)

林男竊取4包白米與12罐飲料。(記者吳政峰攝。示意圖)

2017/03/01 01:5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翁偷竊白米,被士林地院依「過苛條款」宣告免還犯罪所得,一名司法官指出,林翁其實受惠於頂新案。

該名司法官說,沒收舊制只能沒收或追徵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頂新案爆發後,法界發現魏家的財產都登記在公司名下,刑法無從沒收法人的財產,遂修法擴大沒收範圍可達第三人與物,防止脫產,同時設立「過苛條款」,讓法官依犯罪情節衡量,避免過苛沒收。

該名司法官表示,刑法38條指出,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沒收之,頂新案後,除刑法38條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沒收之,新制還增加38-1條,擴大納入「非」被告名下的財產,即第三人名下之財產,同時擴張沒收追徵物的範圍,避免脫產。

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同時也新增38-2條(過苛條款),賦予法官權利,依事實決定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價額,避免濫沒收。

律師李慶峰指出,法官沒收或追徵的財物,都將繳回國庫,被害人若能證明所失財物為被告犯罪所得,則可向法院聲請「發還」,減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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