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簽約未撤銷 女房客痛失34萬元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曾姓女子104年向余姓房東承租基隆一間舊公寓,前後簽了3次合約,預付租金46萬5000元,105年曾女突搬家,並控訴第3次合約是在余男脅迫下所簽,要求他依第2次合約內容,返還租金與裝潢費共44萬元,惟法官查出,曾女並未撤銷第3次合約,遂依第3次租約,判余男僅需返還9萬6000元,一來一回,曾女痛失34萬4000元。
曾女104年2月1日向余男承租公寓,試住覺得不錯,跟余男簽立第2份租約,從104年3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9千元,曾女預付租金46萬5000元。
合約載明, 「若甲方(余男)在合約期間乙方(曾女)無違約情況下,要求乙方遷移他處,甲方須賠償乙方裝潢費12萬元,並同意2個月不收租金搬家時間。」
曾女指控,105年2月19日,在余男脅迫下簽下第3份租約,增列「乙方(曾女)不得要求退還繳交之租金」條款,並把終止日提前至107年7月31日;她稱期間飽受余男公然侮辱與誹謗,不堪騷擾,105年7月31日提前搬離。
曾女向基隆地院提出「履行契約」訴訟,主張依第2次合約,居住日共17個月,扣除2個月搬家時間,僅需繳納15個月之租金13萬5000元,扣除預付的46萬5000元,余男應返還32萬元(應為33萬元,曾女計算錯誤),並賠償12萬元裝潢費,共44萬元。
法官查出,曾女自稱第3份租約是在余男脅迫下簽立,但至今尚未撤銷該租約,代表該合同仍有效,曾女無權主張以第2份租約為主。
另曾女無法舉證余男要求她搬離租屋處,亦無法獲得裝潢賠償。
法官依第3份合約計算,判曾女應支付41個月租金36萬9000元,扣除預繳的46萬5000元,曾女僅能拿到9萬6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