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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遭繼父猥褻 傳紙條向同學求救

女童小晴(化名)年幼時父母就離婚,母親再嫁後,母女倆便與繼父住在一起,未料繼父為逞私慾,在她11歲的某日,無預警撫摸親吻胸部、下體。圖為士林地院。(資料照,記者金仁晧攝)

女童小晴(化名)年幼時父母就離婚,母親再嫁後,母女倆便與繼父住在一起,未料繼父為逞私慾,在她11歲的某日,無預警撫摸親吻胸部、下體。圖為士林地院。(資料照,記者金仁晧攝)

2017/02/08 16:35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女童小晴(化名)年幼時父母就離婚,母親再嫁後,母女倆便與繼父住在一起,未料繼父為逞私慾,在她11歲的某日,無預警撫摸親吻胸部、下體,她嚇得向同學求救,全案才曝光。繼父去年遭士林地檢署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今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判處有期徒刑10月。

判決指出,小晴11歲那年的某個週末下午,只有繼父跟她在家中,她躺臥客廳沙發上看電視時,繼父突然靠過來擁抱,伸手觸摸她的胸部。

小晴不知所措,繼父見她沒有反抗,竟改以嘴親吻胸部,甚至更進一步把手伸向陰部撫摸,小晴嚇得開始啜泣,企圖把繼父推開,繼父這才停手,未繼續猥褻小晴。

小晴隔天到校上課時,在紙條上寫下遭猥褻的過程,傳遞給班上最要好的女同學求救,女同學馬上將紙條轉交導師,由導師報警處理。

法官痛批繼父為逞私慾,罔顧倫常,猥褻行為嚴重侵害小晴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但審酌他到案後始終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量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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