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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距7公尺卻硬插 法官:非安全距離、要罰

    變換車道如未注意「安全車距」,小心被罰。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變換車道如未注意「安全車距」,小心被罰。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2016/12/03 19:3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李男去年駕車經國道一號,欲變換車道下五股匝道,無視出口車道壅塞、前後車距7公尺,向右硬插入出口排隊車潮,後方駕駛持行車紀錄器向警方檢舉,李男被罰3千元。

    李男向士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法官認為李男未有「驟然」變換車道,撤銷處分,但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不服,提出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士院更審,更審法官以7公尺「非安全距離」,駁回其訴,可再上訴。。

    104年1月,李男行經國道一號南下31.9公里,想切進右方緩慢連續車流,不顧右前方跟右後方的車子距離7公尺,強行從中插入,後方車頭與他的車尾僅差不到1公尺,險釀追撞。

    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33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單,交通裁決所裁罰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但李男自認沒錯,向士院提出撤銷判決訴訟。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認為李男有打方向燈,未「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撤銷罰單。

    裁決所指李男確實違規,上訴高院,高院法官認為判決有瑕疵,廢棄原判決,發回士院更審。

    更審法官改以另一觀點詮釋本案,指變換車道需注意「安全車距」,而安全車距應以時速除以2(單位為公尺)作為最低標準,即若時速90公里,車距起碼需維持45公尺。

    法官指出,李男換車道時,與後方車距少於1公尺,換算時速僅2公里才算安全,不合常理,認定他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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