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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3大理由解聘 婦人不服提告遭駁

李婦在新北市新店市民活動中心上班,但她遭區公所因工作態度不佳為由解雇,李婦提告要求回任;但法院判李婦敗訴。圖為示意圖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黃其豪攝)

李婦在新北市新店市民活動中心上班,但她遭區公所因工作態度不佳為由解雇,李婦提告要求回任;但法院判李婦敗訴。圖為示意圖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黃其豪攝)

2016/09/20 14:47

無照〔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李婦在新北市新店市民活動中心上班,但她遭區公所因工作態度不佳為由解雇,李婦提告要求回任;但法院認為,區公所列出的3大解雇原因確實有理,李婦工作的確態度不佳、無法勝任,判李婦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院表示,公所所指李婦不合規範行徑包括有3;首先是,當時的替代役告知李婦很多次冷氣開關在哪,她卻還是無法掌握,導致民眾在室內未超過27度情況下,仍可隨意開啟桌球室冷氣。第二是電話問題,有次李婦告知電話壞了,中華電信卻說沒問題,公所承辦人員親自到場確認,發現插頭全拔,後才知是李婦誤會其他人員意思,其實僅要她拔冰箱插頭,但李婦全拔。

第三是送公文,有次李婦送公文,當時科長僅要她用「郵寄」方式給另個單位,但李婦自己騎車,還導致車禍發生,她也因此向區公所討要醫藥費2萬台幣。

台北地院認為,針對公所所指「工作態度不積極、用心,也無法掌握民眾需求」等情形,李婦確實有發生,且她也非編制內人員,需在試用滿3個月才正式聘用,但當時未滿試用期,認定公所解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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