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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網路誹謗他人 犯罪「平板電腦」被法官沒收

男子以臉書誹謗他人,犯罪工具平板電腦被法官沒收。(記者顏宏駿翻攝)

男子以臉書誹謗他人,犯罪工具平板電腦被法官沒收。(記者顏宏駿翻攝)

2016/09/17 18:18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住在員林大潤發附近張姓男子,與鄰居夫妻結怨,為了報復對方,在臉書上公佈對方夫妻倆的地址、職業、嗜好,引發鄰居不滿,以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狀告到法院,由於罪證確鑿,張女被判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沒收被告未扣案之華碩ZenPad8.0平板電腦1台(含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枚),若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張男與開檳榔攤的告訴人薛氏夫婦是鄰居,雙方長期不睦,今年5月21日張男為了報復對方,以個人帳號,化名「張嘉嘉」在臉書申請註冊,隨即在其留言板上發言「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一段○○巷○○號○○鄰長伯,介紹鄰長夫人,皮膚白又嫩,愛檳榔男士可來捧場,不吃可惜,男士鄰長伯名姓薛○○,他也有一種是好,喜歡幹人家的娘下體悠,很特別吧,是他自己介紹的」。

薛氏夫婦看到留言,怒不可遏,截圖報警,懷疑「張嘉嘉」就是鄰居張男,警方傳喚張男到案說明,張某坦承不諱。

薛男告對方誹謗並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張男自知理虧,答應就誹謗部分賠償,目前還在協調賠償金額。但張男並不覺得觸犯個資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法官強調,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 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此外,法官根據刑法第38條之沒收規定「被告使用之除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所以張男用以誹謗他人的華碩ZenPad8.0平板電腦1台(含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枚)應予沒收,若不宜執行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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