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替友人出氣 男子開槍被抓卻反咬
黃男替友人出氣持槍掃射,偵查時卻矢口否認罪行。(記者林敬倫攝)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羅東黃姓男子,因未成年蘇姓友人與李姓、余姓等男子,在KTV滋生糾紛,為替蘇出氣,黃攜帶槍夥同葉姓、陳姓等友人,與李、余一夥人談判,黃男一見到對方即拿槍掃射,造成李、余的游姓友人腿部中彈,所幸及時送醫無礙,黃男偵查卻否認罪行咬蘇,但仍因涉及殺人未遂、無故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等罪嫌,遭宜蘭地檢署起訴。
起訴書指出,5月20日蘇與李、余2人,在羅東鎮的KTV發生糾紛,為替蘇出氣,22歲黃男持改造步槍與子彈,夥同葉男等人,開車前往羅東運動公園,與李、余的人馬談判,沒想到黃在北成橋一遇到對方,就持槍掃射,擊發子彈約十發,其中一發射中李、余的游姓友人左大腿,所幸及時送醫無礙。黃開完槍後與友人逃跑,余見狀駕車追趕,追到死巷時,黃男等人即棄車逃逸,羅東警方獲報後,趕往現場處理,並將黃男等人逮捕歸案。
黃於偵查時卻矢口否認持槍掃射的罪行,辯稱改造步槍由蘇持有並射擊,跟自己完全無關;蘇也證稱,當時自己坐在副駕駛座後方,黃男坐在後座中間,是他一看到對方,就持步槍朝對方掃射;但據在場人員證稱,當時槍是架在駕駛座後座窗上射擊,跟蘇地說自己坐在副駕駛座有異。
黃的友人葉男等人也證稱,槍是由黃攜帶,並朝對方車輛射擊,蘇根本不在現場;舉此檢察官認為蘇的證詞有維護黃的嫌疑,不足採信。全案偵結,檢方認為黃犯罪事實明確,涉及殺人未遂、無故持有具殺傷力手槍等罪嫌,但黃起初持有步槍無殺人犯意,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並處,依法向黃提起公訴,所持有的步槍也需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