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告前夫與人通姦 原諒前夫、告不成小三
2016/08/18 13:52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施姓婦人與鄭姓丈夫感情不睦,兩人於103年4月簽字離婚,施婦某次使用電腦時赫然發現,電腦中存放有前夫與人通姦的性愛影片、照片,才知原來前夫在離婚前早已出軌53歲廖姓婦人,從性愛影片、照片的日期推算,兩人從102年3月起至9月間,連續4次在中國廣東旅館、新北市板橋區摩鐵幽會,施婦於103年6月對前夫及廖婦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案子由士林地檢署移轉桃園地檢署偵辦。
施婦提告4個月後心軟對前夫撤告,表明不願再追究前夫的責任,但對於「小三」廖婦她無法原諒,不過,檢方指出,為了顧及婚姻中的夫妻情義、家庭和諧,讓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讓婚姻關係得以繼續延續,因此,如果觸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人如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說告訴人如果選擇原諒、可單獨撤回對配偶的告訴,撤告效力不及於共同犯罪的相姦人,這是通姦罪較為特殊的地方。
檢方指出,由於施婦是在離婚後才提告,在法律上已經不是「配偶」身分,只能算是「前配偶」身分,因此她選擇原諒前夫的、撤回告訴的同時,即使她不願原諒介入婚姻的第三者,撤告效力仍及於同案被告廖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予以廖婦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