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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行路橋絆倒沒報案 申請國賠遭拒

2016/07/22 12:0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彰化縣蔡姓男子去年11月某日晚間,在台中市綠川東、西街的人行陸橋散步,因陸橋木板老舊、螺絲鬆脫,被翹起木板絆倒,導致右手橈骨骨折,頭部及頸部挫傷,當時他沒有報警處理,沒有留下紀錄,事後拿到遠從一個街口外的監視器影像,也看不到他受傷過程,他向台中市政府申請國賠遭拒,提起國賠訴訟也敗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蔡男在去年11月24日晚上8時許,行經綠川東、西路,橫越台灣大道的人行陸橋,該處無燈光,地上是老舊木板、部分螺絲鬆脫,蔡某被翹起的木板絆倒,致右手腕挫傷合併橈骨閉鎖性骨折,雙膝、雙手瘀血,頭部及頸部挫傷,認台中市政府未盡管理養護之義務,請求國賠62萬餘元賠償。

法官審理發現,被告是受傷後兩天才就醫,另外拿不出他受傷是因被該人行陸橋木板絆倒所致,也無任何報案紀錄,找不到兩者有因果關係,而提出的照片,蔡某佔在該木板旁,腳受傷包紮,但照片日期是兩天後(26日),與自己主張跌倒日期不符。

法官再函調附近藥局、銀行、市警一分局等周邊監視器,藥局的影帶僅存2週已經蓋過去太慢了,銀行監視器則完全沒有拍到案發地點,市警局監視器也逾保存時限,另外市警局之監視器也拍不到案發地點,此案蔡某舉證不足,所請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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