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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老翁騎樓交界處摔傷 獲判國賠19萬元

周翁指控,他雖高齡86歲,但摔傷前還能生活自理、外出做事,無須家人陪伴,摔傷害他須人照料,生活起居大為不便,訴請國賠。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周翁指控,他雖高齡86歲,但摔傷前還能生活自理、外出做事,無須家人陪伴,摔傷害他須人照料,生活起居大為不便,訴請國賠。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2016/07/05 18:4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86歲周姓老翁,3年前在台北市信義區一處騎樓與巷口交界處斜坡,因斜坡前的蓋板與地面有2公分落差而摔傷,造成股骨骨折,他提告訴請國家賠償285萬元,一審判北市府應賠償28萬餘元,雙方都上訴,高等法院今仍認定應國賠,但金額減為19萬餘元定讞。

判決指出,周姓老翁於2013年4月3日下午2點多,行經忠孝東路五段某處巷口的騎樓交界處,被石子斜坡前的化妝蓋板和地面間的落差絆倒,右股骨頸骨折、多處擦傷,送醫治療後置換右髖骨人工關節。

周翁指控,新工處2007年在該處進行騎樓整平專案,卻未妥善利用技術將蓋板平整蓋在地面上,而是從地面突出,規劃、設計有過失;他雖高齡86歲,但摔傷前還能生活自理、外出做事,無須家人陪伴,摔傷害他須人照料,生活起居大為不便,訴請國賠。

新工處答辯,該處騎樓屬私人產權,施工也須地主配合,且騎樓整平計畫是建管處負責計劃統籌、計劃設計,新工處只負責施工;北市府答辯,騎樓和化妝蓋板都是地主所有,並非公有公共設施,北市府不是所有權人,也不是保管人,且案發是因周翁走路不小心所致,完工至案發5年多期間,沒有其他人在此跌倒。

但法官向消防局調閱近5年該處的救護車出勤紀錄,發現在老翁之前,也有4人在這裡踢到蓋板跌倒,叫救護車送醫,而市府負責設計與施工,顯有疏失,應負起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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