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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大生幫父作保稱無奈 法官:要負責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簽字時,劉女父母都在場,且她年滿19歲且是國立大學學生,應知悉保證人所負法律責任。圖為新北地院。(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簽字時,劉女父母都在場,且她年滿19歲且是國立大學學生,應知悉保證人所負法律責任。圖為新北地院。(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2016/07/06 20:1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劉姓女子前年因父親借款緣故,擔任保證人,但她當時年僅19歲,事後父親未依約還款,劉女與父母一家三口都被告;劉女稱自己是無奈才簽名;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簽字時,劉女父母都在場,且她年滿19歲且是國立大學學生,應知悉保證人所負法律責任,判劉父還債主251萬餘元,若對劉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劉女及劉妻也要連帶給付。

余姓債主提訴指出,前年4月間,劉男因店務資金需求,向他借貸700萬元,劉妻及劉女擔任保證人,但去年1月間就出現利息短少情形,3月起未按月給付利息,4、5月份的本金200萬元也沒還,提訴要對方給付270萬元。

對此,劉男主張未付利息僅為51萬,非對方所指58萬,且他迄今給付利息已超過300萬元,本金卻分文未能償還,若長久如此,將永無翻身之日。

劉女則指,當時她還在學校念書,突然接獲父親來電,返家後才知道對方要她在借據上簽名,她未滿20歲且是學生,當場拒絕,母親也反對,余男卻說簽名只是形式,「這是大人的事,不會找小孩」,她因對方保證不會找小孩,又急著回校,迫於無奈簽名。

法官認定,劉男還欠對方51萬餘元利息,加上200萬本金應償還,而劉女簽名蓋章時,父母都在場也在借款人欄與保證人欄簽名,可見劉女士自行簽名,且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她已19歲又是國立大學生,對於擔任保證人法律字句,應有相當認識,知悉這字句所負法律責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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