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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選罷法被判刑 法官:段宜康未經合理查證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2016/06/28 18:3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民進黨立法委員段宜康,前年11月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發文指彰化縣長候選人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蕭景田,黃文玲控告段選舉誹謗意圖使人不當選,台北地院今判段宜康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若以此定讞,段宜康將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判決指出,段宜康有罪的主要理由,是他未經合理查證,即恣意利用網路散播足以毀人名譽之事。

    去年彰化縣長選舉前12天,段宜康在臉書指出,三立民調只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黃文玲堅持打到底,「黃文玲和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上屆立法院第一財主、也就是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黃文玲不惜從台聯脫黨參選,而且把炮口對準民進黨的候選人,對誰有利,大家都非常清楚」。

    審理時,黃文玲和蕭景田都到庭作證說,蕭景田在縣長選舉期間沒有金錢援助黃文玲,合議庭認為段宜康以地方傳言,加上蕭曾出現在黃的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等事,直接推論蕭金援黃,難以證明有何相關。

    合議庭批評,段且康身為立委,又是具高知名度的政治人物,運用臉書公開傳述此番言論,散布力強大,可能迅速造成社會輿論,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發文前自應謹慎篩選,慎重調查,在善盡合理查證義務前,不得輕率對外傳播於眾;且其言論是質疑、攻詰候選人的品德操守與人格特質,卻未提出合理的消息來源,只憑主觀臆測、杜撰或聯想即散布未經查證的事實,已達貶損黃文玲名譽的程度,影響選舉公正性

    至於段宜康主張黃文玲的選前民調只有0.3%,本來就沒有當選可能,他沒必要也沒動機造成黃文玲落選;合議庭則是認為,民調只是選舉參考資料,會隨區域、採樣而有不同結果,因此民調高低和是否當選,沒有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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