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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被控選舉誹謗 北院判4月、褫奪公權1年

段宜康被控選舉誹謗,北院判4月、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段宜康被控選舉誹謗,北院判4月、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2016/06/28 16:1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民進黨立法委員段宜康前年11月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指稱,台聯黨脫黨參選彰化縣長的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蕭景田;黃文玲控告段違反選罷法、加重誹謗,台北地院今宣判,段宜康被判4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可上訴。

審理期間段宜康開庭時否認犯罪,稱檢方僅憑臆測就起訴他,黃文玲的選前民調只有0.3%,並非競選縣長的主要競爭者,選舉結果也是如此,他沒必要也沒動機造成黃文玲落選;黃文玲也曾到庭批段宜康捏造事實,毀滅她人格。

去年彰化縣長選舉前12天,段宜康在臉書指出,三立民調只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黃文玲堅持打到底,「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十分詭異」,「黃文玲和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上屆立法院第一財主、也就是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黃文玲不惜從台聯脫黨參選,而且把炮口對準民進黨的候選人,對誰有利,大家都非常清楚」。

黃文玲隨即在段的貼文下留言:「一定追究段委員刑事責任,絕不寬貸」,並付諸行動,到台北地檢署提告,北檢去年7月起訴段,北院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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