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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姐姐與經紀公司鬧翻 法院判合約不存在

「糖果姐姐」張雅淇(左)與經紀公司「星銳」簽約7年,但她認為星銳公司未積極安排表演活動,主張兩造已無信賴關係並終止合約,日前向台北地院訴請確認兩造合約不存在,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張勝訴,仍可上訴。(資料照,記者林國賢攝)

「糖果姐姐」張雅淇(左)與經紀公司「星銳」簽約7年,但她認為星銳公司未積極安排表演活動,主張兩造已無信賴關係並終止合約,日前向台北地院訴請確認兩造合約不存在,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張勝訴,仍可上訴。(資料照,記者林國賢攝)

2016/03/27 13:4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糖果姐姐」張雅淇與經紀公司「星銳」簽約7年,但她認為星銳公司未積極安排表演活動,導致她103年全年收入竟不足以支付生活開銷,且又積欠她4筆活動酬勞,主張兩造已無信賴關係並終止合約,日前向台北地院訴請確認兩造合約不存在,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張勝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兒童台節目主持人「糖果姐姐」張雅淇與星銳公司於102年簽約,合約至109年到期,但張認為星銳並未積極替她安排工作,導致她103年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生活開銷,且先後積欠她廣告拍攝費及授課鐘點費等共4筆酬勞,雙方的信賴關係已經蕩然無存,於是單方面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合約,但星銳並不承認。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合約屬於委任性質的勞務給付契約,按照《民法》規定,兩造得隨時終止合約,據此判張勝訴,至於星銳公司反告張曾私接西點蛋糕活動及公館街頭演出等工作,北院認為,張在前者僅著日常服裝,且最後只拿走300元車資及巧克力禮品1盒,屬於單純參與而不算演出,星銳也只能證明張有現身公館街頭演出,而無法證明其有參與表演,此部分均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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