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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師罹病離職被扣獎金 醫院二審逆轉免賠

    2016/03/27 10:3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曾任職台北慈濟醫院的張姓藥師,前年因罹患眼疾而申請離職,但因雙方合約尚未屆滿,院方遂扣除其績效獎金作為違約金,張男認為院方作法違反勞基法,且其離職是因工作壓力所致,違約是情有可原,於是向院方提告求償,一審台北簡易庭原判院方須賠償張男4萬餘元,但台北地院認為張未證明病情與工作有關,且當初他也在離院手續清單中簽名同意院方扣抵獎金,判張敗訴確定。

    張男指控,他於102年起擔任慈濟醫院藥師,隔年因工作壓力繁重而罹患眼疾,還併發憂鬱症與恐慌症,無法繼續工作,只好提出離職申請,沒想到院方卻以他違約為由,將他應領到的績效獎金4萬多元拿去抵扣,他認為此行為違反勞基法,院方應予賠償。

    慈濟醫院則表示,雙方合約載明若服務未滿一年,張必須支付單月薪資4萬多元,張雖主張自己因生病才離職,但沒有提供相關診斷證明,後來才自己主張要用績效獎金扣抵違約金。

    一審台北簡易庭原判決院方須將違約金還給張男,經院方上訴,台北地院認定張男未舉證病症與工作有關,且確實曾簽名同意院方用績效獎金去扣抵違約金,其提告顯然無據,因此廢棄簡易庭原判決,改判院方免賠,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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